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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上诉人谢浩霖表示,要解释性别甚至谈及最私密的生活,感到困扰、羞辱。
未完成整个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,被拒绝身分证性别更改为“男性”,司法复核败诉后,两名跨性别人士昨于终审法院上诉指,每当解释性别时均极度丧失尊严,而且医学上没需要接受余下手术,故认为处方政策侵犯个人私生活。法官林文瀚提问“香港身分证性别可否采纳更空泛做法?会否在实际上造成混乱?”上诉方响应指,当政策能于海外广泛实行之际,香港更无理由无法仿效。终审庭押后裁决。
无需要完成整个变性手术
上诉人为现年30岁的Q及31岁的Tse Henry Edward(谢浩霖)。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代表上诉方陈词指,处方政策令跨性别人士每当展示身分证时,要解释自己性别甚至谈及最私密的生活,感到困扰、羞辱、极度丧失尊严。处方政策过分简化变性手术,忽略了侵入性手术风险,而过去跨性别人士接受完整变性手术首要目的,旨在更改身分证性别,而非医学需要;实际上从医学角度而言,跨性别人士根本没有需要完成整个变性手术。彭力克续指,处方未能为政策提供合理理据,引述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指可以采纳其他标准替代,例如自我申报或无手术标准,处方毋须如此极端强制要求完成整个变性手术。
法官林文瀚提问,“香港身分证性别可否采纳更空泛做法?然而本地性别认同尚未普及,例如男女通用洗手间等,仍采用男女分厕,自由空泛取向会否在实际上造成混乱?”彭力克响应指,当政策能于海外国家广泛实行之际,香港更无理由无法仿效。法官张举能又问:“假定上诉成功,然而却不由法庭断定政策界线的话,那如何有利上诉人呢?”彭力克响应指,上诉方旨在挑战处方强制完成变性手术的无理政策,向跨性别人士施加沉重压力,不合比例。
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-Frisk代表答辩方则指,医学界目前尚未有广泛共识来判断跨性别人士性别,尤其是医疗需要因人而异,故处方难以建立公平一致清晰的标准来判别性别。Monica Carss-Frisk解释,倘若由跨性别人士出示医学证明来确认性别的话,执行政策会出现任意和不一的情况,因为判别医学证明时,个别疗程未必适用于所有人,未能订出公平清晰明确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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