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证机关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情形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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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、物品、有价证券的内容;
2.债权债务关系明确,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;
3.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,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。
担保合同如果符合以上的情形,公证机关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。
二、找法网提醒您,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。
1.保证。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,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。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公民,可以作保证人。
2.抵押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3.质押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,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4.留置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,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,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5.定金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三、担保债权在合同中的体现有: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,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。
具体体现在: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,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。
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,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,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;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,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。